“如果是一般的吵架或者斗嘴,应该是激情杀人比较多。激情杀人凶手一般都会从被害者家里直接拿凶器,根本不会自己备带凶器。激情,在心理学上是指人处在一种强烈的、爆发性的、短暂的情绪状态,如狂喜、绝望、悲愤、暴怒等,通常是发生在强烈剌激之后,具有爆发性、激烈性、难以控制和抑制的特点,如大喜、狂怒、恐惧等。人在激情的作用下,往往可以发挥出身心的巨大潜能,产生失控的思维和行为,西方的心理学称之为。”
“激情杀人,是一种激情犯罪,在欧美犯罪界称激情犯罪为挫折一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更加宽泛,一般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剌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激情杀人是激情犯罪中的极端形式。激情杀人则是指行为人在遭受外来不当剌激的情况下,在一时强烈、迅速、短暂而难以控制的情绪下而突发性地实施了侵害剌激发起者生命权的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有一定的行为特点,主要有两大行为特征,一是无预谋性。犯罪的诱因在外界剌激,事先没有作案动机。二是情绪色彩性。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带有强烈的个人情绪,而这些情绪的宣泄是犯罪行为的心理推动力。然而在这两大行为特征背后还有四大行为特点,其一作案手段残忍性。尽管作案手段各异,但是激情杀人案件都具有强大行动力和心理推动力,凶手作案时不计后果,会疯狂的反复击打。其二犯罪行为连续性。犯罪嫌疑人施加侵害的过程中,行为完全没有自我控制,只求情绪的宣泄和情感上的满足,在没有完全宣泄时,行为会连续下去,直到宣泄完毕。其三犯罪行为扩大性。犯罪行为难以用理智的思维来理解,会任意宣泄,很可能会牵连无辜。其四暴露性。激情杀人案缺乏预谋,对于犯罪的时间、地点、空间上没有选择,手段往往也是就地取材,很容易暴露犯罪行为。”
“凶手肯定不会平白无故的去杀人,所以凶手心理上会有一定的特点,并且凶手的心理也会存在一些变化。激情杀人案件的产生既有犯罪嫌疑人的原因,也有被害人的自身因素,犯罪嫌疑人个体的气质、性格和能力,往往也会与激情杀人案件的具体案发过程有关,甚至与案件的产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也不能仅从气质判断一个人是否会成为激情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每个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在个性建构中并非孤立,虽然受到个性倾向的影响,但两者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使得每个人表现出来的个性特征、行为都有不同,从这一方面讲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激情杀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原来这么恐怖!!”
“你们先停下来,我还没有讲完。在激情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为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导致案发的主要推动者,激情杀人案件具有突然性,但并非没有因果联系。在案件发生之前,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或多或少会产生交集,这种交集往往是伴随着矛盾产生的,如路上的触碰、车辆的刮擦、商品货物价格的争议等等。在矛盾产生的初期阶段,嫌疑人的心理往往是处在理性状态,已经产生争执,但尚未失去理智,这个阶段就是一般的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治安纠纷。”
“而伴随冲突的激化,嫌疑人受到外界剌激,包括被害人的言语和肢体动作的剌激,以及外部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剌激,导致嫌疑人出现所谓突然的、遏制不住的愤怒,这时犯罪嫌疑人心理已经到达了冲动阶段,到达失去理智的临界点,一旦再有剌激,就如同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产生后悔和恐惧心理,犯罪事实的结果会与其初衷大相径庭。这时嫌疑人会想办法脱身,要么逃跑,要么想办法破坏现场,进行尸体处理,这就进入到第四个阶段一恐惧阶段或逃亡阶段。这时嫌疑人会在慌乱之中,对现场进行破坏,或者直接逃离现场,甚至连尸体处理都顾不上。这一阶段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源于犯罪地是否是嫌疑人的中心范畴或熟悉区域,如果不是则会逃跑,如果是则可能会匆匆处理现场。所以我认为这绝对不是一件激情杀人案。好了,我讲完了。”
“哇,真是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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