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不可持续过度保障政策,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截至9月中旬,15省完成省级层面基本医保政策规范清理,13省形成地方补充保障措施并转思路。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保障措施,建立工作进展季度通报机制,瞄准重点关键,加强调度督导,稳妥做好地方补充保障措施资金并转。
三是坚持“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适当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深化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印发深化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建立“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调度机制和政策落实调度系统,开展“两病”患者实际用药情况问卷调查,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管理服务,确保“两病”患者及时享受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出台关于开展“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专项行动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两病”专项行动示范城市活动,目前共确立52个示范城市,拟用1至2年时间开展示范活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将心脑血管等慢性病纳入慢病保障范围,发挥医保促进慢病早诊早治作用,提升健康管理水平。针对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目前,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已覆盖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慢性乙肝、高发肿瘤等慢性病和常见病的主流用药65种,有效降低了群众看病就医负担。
适应新时代医保事业发展,加强政策供给和体制机制建设
1加强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医疗保障立法工作,构建以医疗保障法为统领,以若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支撑,与改革发展要求相适应、系统完善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目前,医疗保障法已列入全国高官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已形成医疗保障法草案初稿。
二是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出台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纳入国家医保局20222023年部门规章立法计划。
三是制定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央深改委已经审议通过,正在提请国务院印发。四是出台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地方抓好落实的同时,细化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定”管理细则,优化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
2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功能发挥。一是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继续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21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
二是开展夯实医疗保障体系托底保障功能、优化三重医疗保障制度综合保障机制、大病保险运行现状及筹资预测研究,推进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夯实托底保障功能。
三是建立医保规范支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课题联系点,起草工作方案,健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跟踪了解评估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制定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参保人员个人信息授权查询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保障参保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对个人信息合理运用的规范和引导,支持商保理赔核保等社会应用。
四是协同配合银保监会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康保障领域的作用,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开展规范网络互助监管研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同时,协同配合全国总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支持补充功能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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